十一、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得終止其計畫: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二)未依專案或用人計畫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正,屆期未 改正。 (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 前項計畫經終止者,分署應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限期繳回終止後之津 貼或補助,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