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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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天然災害:指因遭受颱風、豪雨、地震或旱災造成之災害。遭受其
      他災害,致有就業協助必要者,得由本部專案認定之。
(二)受災失業者:指設籍、有一定事實可認定係居住於災區或受僱於災
      區之受災事業單位而失業,具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且目前無固
      定工作者。
(三)用人單位:指提出臨時工作津貼用人計畫或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社會
      型專案計畫之單位。
(四)進用人員:指經推介並獲用人單位進用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