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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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應於本部通知或自行評
    估轄區內受災程度後,隨即啟動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成立臨
    時任務編組(如附件流程圖)。分署自行評估啟動就業服務作業者,
    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本部備查。
    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工作如下:
(一)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啟動後四十八小時內,應洽其轄區各鄉
      (鎮、市、區)公所確定有必須緊急搶救、搶修之災害狀況,並有
      重建家園人力需求及就業協助之必要時,輔導用人單位提出家園重
      建相關計畫。
(二)協請各鄉(鎮、市、區)公所提供受災戶名冊,並主動拜訪受災戶
      ,調查失業狀況,提供就業服務訊息。
(三)於災區就業服務據點設置窗口,受理受災失業者求職登記,並辦理
      就業推介。
    直轄市、縣(市)政府視轄區內受災情形,得於第一項天然災害災後
    就業服務啟動後,依前項規定辦理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工作,
    並由分署辦理補助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