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分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評估天然災害實際狀況,並儘速審核 用人單位所提之家園重建相關計畫或社會型專案重建計畫後,辦理推 介作業如下: (一)應優先推介受災失業者至已獲核定之臨時工作津貼用人計畫或多元 就業開發方案社會型專案計畫之單位就業。 (二)家園重建相關計畫所需進用人員,應優先推介受災失業者;不足額 時,得推介現有臨時工作或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候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