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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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人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代發津貼或補助,並為進用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二)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於發給津貼或補助時
      扣繳稅款。
(三)按月或按日檢送工作津貼或補助及其他費用之原始憑證或表冊,向
      分署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四)進用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