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4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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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優良工程金安獎獎勵:
(一)特優及優等得獎工程:
      1.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
        廠商各頒發獎座一座;同一單位於同一工程得獎,以頒發獎座一
        座為原則。
      2.由本部函請得獎之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
        、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
        勵,建議其獎勵特優最高記二大功,優等最高記一大功。
      3.本部於評定後三個月內檢附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
        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單位相關資料送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公
        告於指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以供機關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
        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履
        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依據,獎勵期間自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
        認定而於指定資料庫公告為優良廠商之日起二年。
      4.機關於前目獎勵期間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獎廠商減低
        估驗計價保留款。
      5.本署於網站刊載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
        及監造單位,提供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共工程採購選商及履約
        管理之資料參考。
(二)佳作得獎工程:
      1.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
        廠商各頒發獎牌一面;同一單位於同一工程得獎,以頒發獎牌一
        面為原則。
      2.由本部函請得獎之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
        、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
        勵,建議其獎勵最高記功二次。
      3.本部於評定後三個月內檢附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
        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單位相關資料送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公
        告於指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以供機關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
        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履
        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依據,獎勵期間自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
        認定而於指定資料庫公告為優良廠商之日起一年。
      4.機關於前目獎勵期間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獎廠商減低
        估驗計價保留款。
      5.本署於網站刊載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
        及監造單位,提供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共工程採購選商及履約
        管理之資料參考。
(三)優等得獎人員:
      1.頒發獎座一座。
      2.發給新臺幣五萬元獎金或等值獎勵。
(四)甲等得獎人員:
      1.頒發獎牌一面。
      2.發給新臺幣二萬元獎金或等值獎勵。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