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4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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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優良工程金安獎參選或得獎工程及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得獎工程於完工前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發
        生失能傷害或因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
        學物質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者,註銷其第十
        點第一款第三目至第五目及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獎勵;特優
        、優等及佳作得獎工程自政府電子採購網註銷其優良廠商之當日
        起,不再適用前述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保留款金
        額或選商及履約管理之優惠規定,並自本署網站移除其得獎資料
        。
  (二)特優、優等及佳作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
        商或監造單位於獎勵期間有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
        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同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
        所定期限內者,不再適用前述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
        、保留款金額或選商及履約管理之優惠規定。
  (三)有發現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益或提報不確實成果數據,經查
        證屬實者,本部有權取消其參選或得獎資格,及追回相關獎座、
        獎牌,並自本署網站移除其得獎資料,且應由其自負所有法律責
        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