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優良工程金安獎參選或得獎工程及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得獎工程於完工前發生工作者死亡災害、一次災害致三人以上發
生失能傷害或因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
學物質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重大職業災害者,註銷其第十
點第一款第三目至第五目及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獎勵;特優
、優等及佳作得獎工程自政府電子採購網註銷其優良廠商之當日
起,不再適用前述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保留款金
額或選商及履約管理之優惠規定,並自本署網站移除其得獎資料
。
(二)特優、優等及佳作得獎工程之施工廠商、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
商或監造單位於獎勵期間有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
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同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
所定期限內者,不再適用前述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
、保留款金額或選商及履約管理之優惠規定。
(三)有發現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益或提報不確實成果數據,經查
證屬實者,本部有權取消其參選或得獎資格,及追回相關獎座、
獎牌,並自本署網站移除其得獎資料,且應由其自負所有法律責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