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4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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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工程類及民間工程類(以下簡稱工程類)之選拔,依工程主辦機
    關(業主)之屬性與工程規模,區分為下列組別:
(一)公共工程組:
      1.A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2.B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3.C 組:工程機關為中央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4.D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5.E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6.F 組:工程機關為地方機關或所屬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其契約
        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二)民間工程組:
      1.A 組:主體工程之契約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2.B 組:主體工程之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
        億元。
      3.C 組:主體工程之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億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