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4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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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選年度前五年內曾獲得優良工程金安獎、公共工程金安獎,或當年
    度參選優良工程金安獎之工程,其從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
    參加人員類選拔:
(一)規劃推動安全衛生各項政策、方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執行
      或強化安全工法等具優良事蹟。
(二)辦理優良工程之災害防止技術、工法或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或發明
      ,對促進優良工程安全衛生具顯著效益。
(三)協助推行安全衛生促進活動具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
(四)優良工程職業災害之處置得宜,使災害範圍及損失減至最低限度,
      具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
(五)參選年度前五年內未曾獲得優良工程金安獎或公共工程金安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