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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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報名參選方式如下:
(一)工程類:
      1.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雇主團體、勞工團體或職業安全衛生團體,檢具推薦表(如格式
        一、格式二)、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料,經相關工程機
        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同
        意後,向本部推薦。
      2.由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
        工廠商檢具自薦表(如格式一、格式二)、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
        之具體資料,向本部自薦。
(二)人員類:
      由工程機關(業主)、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或施工
      廠商,檢具推薦表(如格式三)、優良事蹟及顯著效益之具體資料
      ,經當事人同意後,向本部推薦。但當年度參選優良工程金安獎之
      工程,契約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應至少推薦一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