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4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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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以
    組成下列評審小組方式辦理:
(一)初審小組:工程類置委員五至七名,由本署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
      學者組成,並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本署得視參選工程之數
      量,分組設置初審小組,其委員組成依前段規定辦理;人員類初審
      小組委員得由工程類各分組召集人擔任,並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
      集人。
(二)決審小組:置委員七至九名,由本署指派一至二人及遴聘相關學者
      、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兼任之;本署署長及初審小組之召集人為當
      然委員,並由本署署長擔任召集人。
    前項評審小組之評審項目及權重依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規定事項
    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