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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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優良工程金安獎決審決定得獎之獎項及名額,其原則如下:
(一)工程類金安獎:獎項包括特優、優等及佳作三種。各組優等以上之
      獎項總件數以四件以下為原則,其中特優獎以一件為限,佳作以四
      件以下為原則。各組參選件數達十件以上者,初審小組得建議酌增
      得獎件數,提送決審小組決定之;得獎工程並得依工程機關(業主
      )、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之個別貢獻度
      擇優獎勵之。
(二)人員類金安獎:獎項包括優等及甲等二種。得獎名額以人員類參選
      總件數百分之二十為限,獎勵總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