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4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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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每年辦理一次,其程序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本署及各勞動檢查機構就申請參選工程及人員,審查
      各該資格相符後,提初審小組進行書面審查。
(二)初審:
      1.工程類:參選工程由初審小組依書面審查結果,擇優赴施工地點
        進行實地評審,並擇優提出得獎建議名單;不符要件者不得列入
        。
      2.人員類:參選人由初審小組依書面審查結果,擇優聽取參選人簡
        報,必要時辦理實地查證,並擇優提出得獎建議名單;不符要件
        者不得列入。
(三)決審:決審會議應由決審小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
      半數以上同意,決定得獎工程及人員名單。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