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 (民國 109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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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專案核定得聘僱外籍營造工之資格條件及申請方式以下列各款之
    一為限:
(一)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者:民間計畫工程之計畫工程總經費達新臺幣
      一百億元以上,且計畫期程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二)由與民間機構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符合
      前款之民間計畫工程,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十億
      元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三)由承建屬政府計畫工程且訂有書面契約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政
      府計畫工程之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契
      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四)由公營事業機構擔任雇主者:公營事業機構主辦之政府計畫工程,
      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
      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政府計畫工程,應由與政府機關訂
    有書面契約之民間機構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