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 (民國 109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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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前點專案核定聘僱外籍營造工人數之計算如下:
(一)民間計畫工程:
      1.依專案核定計畫工程之各該營造工程契約書所載之工程金額及工
        期,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聘僱
        外籍營造工之上限。但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其個別營造工程契
        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未達一年六個月
        以上者,不予列計。
      2.民間計畫工程未簽訂個該營造工程契約書者,應由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程金額,工期則依該計畫工程
        之興建期程認定之。
(二)政府計畫工程:依專案核定工程之各該營造工程契約書所載之工程
      金額及工期,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
      為聘僱外籍營造工之上限。但各該營造工程有下列情事之一,分別
      依各該目規定計算之:
      1.依附表一分級指標及公式計算總分達八十分以上者,核配外國人
        之比例得依其總分乘以千分之四核配之。
      2.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該政府計畫工程有增加外國人核配比例
        之必要,報經行政院核定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