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 (民國 109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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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雇主於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之前,應先將工程所需勞工之工作類別,
    提供給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
    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等規定辦理
    國內招募。
    民間機構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雇主,且其非屬營造業者,於辦理前項
    國內招募時,得與其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聯合辦理國內
    招募;經國內招募所錄用之本國勞工,應由民間機構、公營事業機構
    或與其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僱用,並納入求才證明書之
    就業人數計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