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 (民國 109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
6
六、雇主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發招募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公司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
      廠登記證等影本。但依規定免附工廠登記證者,不在此限。
(三)求才證明書正本。(自核發求才證明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四)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
(五)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加保申報表影本一份。(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
      勞工者需檢附)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開具之證明文件正本。(自開立日起六十日內為
      有效期限)
(七)審查費收據正本。
(八)政府計畫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自開立之次日起六
      十日內為有效期限,如附表二)
(九)其他本部規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