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 (民國 109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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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核發外籍營造工入國許可之規定如下:
(一)雇主每進用原住民一人,得申請引進外國人二人,每進用其他國內
      勞工三人,得申請引進外國人二人。
(二)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之計算,以雇主、與雇主簽訂營造工程契約之分
      包商或與同一營造工程之分包商簽訂營造工程契約之其他分包商(
      以下簡稱下包商)所聘僱國內員工參加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之
      人數,且申請時在職者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