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 (民國 109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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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間計畫工程因故無法如期完成,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
    或政府計畫工程因故無法如期完成,經工程主辦機關(構)出具延長
    工期證明(如附表三,自工程主辦機關(構)開具之次日起六十日內
    有效)者,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日前十四日至六十日期間內
    ,向本部申請延長工期。
    經本部以原工期加計延長工期,並依工程經費法重新計算,重新計算
    之人數不得超過本部原核准聘僱之人數,雇主對超過之人數應轉由其
    他雇主接續聘僱或為其辦理手續使其出國。
    政府計畫工程驗收期間仍需留用外籍營造工,且外籍營造工聘僱許可
    期限尚未屆滿者,雇主得檢具工程主辦機關(構)出具之工程預定完
    成驗收日期證明(如附表三,自工程主辦機關(構)開具之次日起六
    十日內有效),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日前十四日至六十日期間
    內,向本部申請驗收留用,其留用之人數不得逾該工程實際引進之外
    籍營造工人數百分之五十,計算結果有小數點時,以小數點後第一位
    四捨五入核配留用上限。但依規定通知主管機關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
    聯繫之外籍營造工不得列入申請驗收留用之人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