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工程防災查核小組及績效考核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1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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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績效考核成績依第一類及第二類分別考核其等第與名次如下:
  (一)等第:年度考核成績分優、甲、乙、丙、丁等五級,考核分數達
        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
        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未
        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二)名次:以考核分數高低按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等順位依序排
        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