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工程防災查核小組及績效考核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1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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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核小組每年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施工安全衛生查核件數,必要時
    得經設立查核小組之機關首長核准予以調整,並報本會備查: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以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且不得少於二十件,如標案件數大於三十件得以其為上限;當年
      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以十五件以上為原則;
      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五件者,則全數查核。
(三)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以十件以上為原則;當
      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