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工程防災查核小組及績效考核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1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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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查核小組於查核時發現缺失,相關單位應辦理改善。工程主辦機關應
    督促監造單位及廠商限期改善,並將改善前、後之情形拍照留存。工
    程主辦機關應於期限內改善完妥後,將改善情形報查核小組備查。
    查核小組查核紀錄應於七個工作天內函送工程主辦機關,並得隨時派
    員複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