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工程防災查核小組及績效考核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1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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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程主辦機關得就查核小組之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
    員之獎懲。
    查核成績為優等者,工程主辦機關得將廠商自受查核為優等之次日起
    兩年內,列為工程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之履約績效評選項目參考;獎
    勵期間如他案經查核成績為丁等者,不再適用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