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工程防災查核小組及績效考核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1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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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地查核選列原則如下:
(一)工程進度在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間,此進度外之工程查核得計
      入查核件數,但不作為工程主辦機關之相關人員及廠商獎勵之依據
      。
(二)工程進度雖在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間,但查核時該工程無明顯
      之施工進度或無勞工作業時,該次查核得計入查核件數,但不作為
      工程主辦機關之相關人員及廠商獎勵之依據。
(三)視工程推動情形及作業危害程度安排查核時機,並得不預先通知赴
      工地進行查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