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依法任用外;其
餘委員由勞委會遴聘之,其名額分配如下:
一、全國性勞工團體推薦六人。
二、全國性雇主團體推薦一人。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各推薦一人。
四、學者專家十人,其中三人由勞委會推薦,五人由全國性勞工團體推薦
    ,二人由全國性雇主團體推薦。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委員,襄理會務,
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