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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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基金自行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應遵循下列風險管理原則
      :
  (一)信用風險管理:依據交易對象之信用評等,核定交易部位限額。
  (二)市場風險管理:
        1.應依其業務執掌,規劃各項交易之避險比例。
        2.以評估日之市價評估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損益。
  (三)流動性風險:每日交割淨額最高不得超過基金總額之一定比例。
  (四)法律風險管理:
        1.交易契約之適法性以公認之標準合約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
          法律顧問依其意見增補辦理。
        2.每年辦理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法令規定之遵循
          情形。
  (五)作業風險:
        1.風險管理人員不得擔任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門之任何職務。
        2.交易及交割人員不得互相兼任,且非交易人員不得交易。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