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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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基金自行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有關避險關係、風險管理目
      標及避險策略,應有正式書面文件。該書面文件至少應載明避險工
      具、相關被避險項目,與如何評估被避險項目公平價值或現金流量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