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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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工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符合
    長期穩健經營之精神,以提高流動性、獲利性、安全性及降低風險性
    並重為原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