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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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基金自行及受託機構從事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每
    營業日持有未沖銷空頭部位之契約總市值不得超過已持有之相對應有
    價證券總市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