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安全伙伴計畫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3 日
15
十五、本部或勞動檢查機構與各安全伙伴推動本計畫所需經費及分攤原則
      如下:
  (一)大型企業伙伴及工程專案伙伴由其預算內自行勻支。
  (二)團體伙伴及工業區伙伴由各方協商分攤。
  (三)勞動檢查機構執行本部委託之工作項目者,由本部編列經費支應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