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安全伙伴計畫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3 日
5
五、安全伙伴合作事項如下,必要時得依其特性或需求,協商修正:
(一)推動新建工程於規劃、設計及建造階段,建立危害控制及管理機制
      。
(二)參考國內、外產業相關安全衛生法規及最佳實務,訂定關鍵性危害
      作業之安全作業標準、標準作業程序、實務規範或指引。
(三)強化交付承攬及共同作業時之安全管理及職業災害防止計畫。
(四)各級主管安全衛生專業訓練規劃,提升作業主管人員之監督管理能
      力。
(五)合作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並提升執行成效。
(六)檢討並強化危害控制及風險管理作法。
(七)辦理高階主管座談,強化工安有感領導(Felt Leadership) 及塑
      造企業安全文化。
(八)提升安全衛生自主管理及持續改善機制之稽核、診斷、輔導及獎勵
      措施。
(九)強化國內、外安全衛生技術、事故報告等防災資訊之蒐集、宣導、
      交流及觀摩。
(十)強化災害防救整備、意外事故緊急應變及相互支援機制。
(十一)強化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推動
        之交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