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安全伙伴計畫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3 日
8
八、大型企業或機關(構)、團體等組織,有意願與本部或勞動檢查機構
    締結為安全伙伴關係者,依下列程序辦理後,與本部或勞動檢查機構
    洽商後續合作事宜:
(一)組織內部對於參與推動本計畫已有共識,並瞭解安全伙伴成員之權
      利與義務。
(二)與本部或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協商,研商計畫目標及合作事項等,並
      研擬安全伙伴計畫草案。
(三)安全伙伴計畫草案應經組織內部之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或相關
      成員會議、會員代表大會或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