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團體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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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補助原則:
(一)審查總分未達六十分者,不予補助。
(二)辦理一日者,最高補助五萬元;二日者,最高補助十二萬元。但以
      不超過申請補助單位所提實際支出總經費之百分之九十為限;每單
      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
(三)其他因特殊需要,經本會核可辦理之相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其補
      助經費額度依實際情況核定。
(四)計畫符合第五點第四款規定情事者,本會應於核銷作業期間,審核
      計畫受其他機關補(捐)助之合計金額,多於本會核定額度者,不
      予補助;未達本會核定額度者,就差額部分酌予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