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團體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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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監督與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確定前七日,傳送課程表及授課講師名銜、簡
      歷等資料至本會勞工安全衛生處(傳真電話:02-85902779 )。
(二)受補助單位經查明有未依所報計畫、經費預算確實執行或有虛報、
      浮報等情事,本會得按原核定補助經費比例縮減補助或就已補助之
      經費全部或部分予以追繳。
(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並經查證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停止補助
      一年至五年,如涉及刑責,並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1.違反第五點第四款規定。
      2.違反前款規定。
      3.經核准而未辦理活動且未敘明事由。
(四)受補助單位違反前點第五款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對該補助
      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