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船船主進用失業者從事漁船船員獎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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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業者從事漁船船員前,應符合下列情事之一:
(一)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審核符合條件發給就業憑證
      ,並於七日內將就業憑證回覆卡檢送原開立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經漁船船主自行招募後並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查同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