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工安獎頒發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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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辦理本獎之評審與表揚,勞委會應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及處
    理有關表揚業務。
    前項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組識、評審及作業程序,另訂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