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工安獎參選及評審作業程序 (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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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選資格
(一)凡公(國)營事業及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民營企業得參
      選國家工安獎企業獎。
(二)提出參選之企業或其所屬之分支機構須曾獲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優
      良單位之五星獎、榮譽自護單位獎;或曾獲國內外職業安全衛生相
      關管理系統認證;或跨國企業享有國際工安聲譽之關聯企業,且三
      年內無重大職業災害者。
(三)同一企業所屬事業以同一公司名稱及公司負責人為參選單位;以分
      支機構提出者不予受理。
(四)五年內未曾獲本獎項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