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11 日
第 5 條
危險性設備之熔接檢查、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及變
更檢查之檢查費,如附表二。
既有危險性設備之檢查費,屬高壓氣體容器者,依前項構造檢查之檢查費
,加收百分之二十,其餘既有危險性設備依前項構造檢查及竣工檢查二者
之檢查費合計,加收百分之二十。
危險性設備之定期檢查依規定僅實施外部檢查者,依第一項之檢查費之百
分之六十收取。
經核定延長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之定期檢查,依第一項之
檢查費,加收百分之二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