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 (民國 112 年 01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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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仲介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本部通知限期接受評鑑,仍未能於評鑑
    期間接受評鑑者,其申請重新設立許可時,將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不予許可:
(一)切結不接受評鑑。
(二)經執行單位通知評鑑日期,仲介機構未申請更改評鑑日期,於評鑑
      當日拒絕接受評鑑。
(三)仲介機構申請更改評鑑日期,經執行單位同意,於評鑑當日拒絕接
      受評鑑。
(四)評鑑過程中對評鑑委員或工作人員有恫嚇、謾罵、威脅、嘲弄、錄
      音或錄影等情事,經制止而不停止。
(五)評鑑過程中未提供適當之評鑑環境,經要求改善而拒絕改善。
(六)其他經提報諮詢小組討論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評鑑之情事,經
      主管機關認定屬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