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11 月 14 日
第 14 條
雇主對於勞工於高壓氣體各工作場所之作業安全衛生要方領,應明訂於安
全衛生工作守則內,規定作業程序與方法,檢查項目與檢查時機,漏氣與
緊急應變措施之處理,檢修作業注意事項及其他有關作業安全衛生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