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11 月 14 日
第 15 條
本標準規定之一切有關安全衛生設施,雇主應切實辦理並經常注意保養與
檢查,以保持其情況嚴重而有爆炸或洩漏之虞時,除採取吸收、中和、氧
化、覆蓋等各種必要之防止災變擴大措施外應實施緊急疏散並通報附近工
廠及當地治安機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