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11 月 14 日
第 18 條
雇主應對其使用之冷凍設備維持必要之安全條件,並使具有專業知能者從
事操作。
前項專業知能之條件另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