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11 月 14 日
第 26 條
高壓氣體導(配)管,應依左列規定,但裝卸用軟管及低溫用鋁管不在此
限。
一、材料:一切導(配)管均應使用碳鋼管或不鋼管或合金鋼管或銅管
    ,但乙炔用導(配)管不得使用銅管。其焊接頭或凸緣應使用與導(
    配)管同等材質。
二、厚度:導(配)管之厚度不得小於左列各式計算之值:
(一)外徑與內徑之比小於一、二者。
              PD
      t=───────+C
               f
           200 ─-p
               s
(二)外徑與內徑之比在一、二以上者。
                ┌────
                │   f
                │100─+P
           D   │   s
       t=─( └────-1)+C
           2      f
                  100─-P
                     s
        t=厚度(mm)
        p=最高使用壓力(kg/cm)
        D=內徑減去腐蝕容度之數值(mm)
        f=材料抗拉強度(kg/mm)
        s=安全係數
        C=管壁之腐蝕寬容度
        (視內容物及材料性質取1.0~1.5
        mm之值,但不腐蝕者不在此限)
三、材料強度:其抗拉強度為其規格之最小值或降伏點最小值之一點六
    倍。
四、安全係數:依左列之規定決定其最小值。
(一)地面架設時與公路或家屋之距離在一○○公尺以上者或地下埋設與
      公路或家屋之距離在五○公上者其安全係數為三。
(二)地面架設與公路或家屋之距離在五○公尺以上未滿一○○公尺者或
      地下埋設與公路或家屋之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上未滿五十公尺者,其
      安全係數為三點五。
(三)地面架設與公路或家屋之距離未滿五十公尺者或地下埋設與公路及
      建築物之距離未滿二十公尺者或橫越公路者其安全係數為四。
(四)管線環境改變時,應依新環境計算其厚度,如厚度不足時應降低常
      用壓力或換管或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如埋設管設置外殼,地上管
      設置防護軌道等。
(五)管內腐蝕容度:腐蝕性氣體所使用之導管於設計時應加導管腐蝕容
      度,但管內具有抗蝕襯裡,或使用不腐蝕材料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