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8 日
第 38 條
上層甲板或船邊擔任切割之勞工,如無柵欄防護時,雇主應供其配繫安全
帶,或於艏、舯、艉舷邊,各懸掛繫有適當長度救生繩之救生圈,以資搶
救落水人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