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8 日
第 48 條
為確保安全,雙靠之船舶不得同時拆解,雇主對施工拆除之木料及廢品,
應隨時搬運離船,船上所有艙門(蓋)及通道,均應保持暢通,不得堵塞
或關閉,收工後無分晝夜,均應指專人駐守現埸,作施工部位之安全巡查
,以防瓦斯火花復燃,引起火災。
前項被指定之安全巡查人員,應以兩人為一班,採輪班制,每班巡查時間
,以二至四小時為原則,並填製巡查報告表一式兩份,一份自存,一份送
當地港務警察機關備查,安全巡查人員,在巡查時間內,不得睡眠及離開
施工現埸,接班人員接班時應於巡查報告表上蓋章,以明責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