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8 日
第 51 條
雇主派員遣人員進入油艙、機艙、貨艙、冷凍艙或客艙中,清除存油、木
料或其他廢品時,至少應有二人以上交互前進同行。進入前,應先派人作
可燃性、有毒性或窒息性氣體測定,確認其安全無虞者,始可進入工作。
同時應配附瓦斯及消防自動警報器,以防不測。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