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8 日
第 52 條
雇主或現場總負責人或施工負責人,在強風、大雨雷電交加及不良天候等
情況下不得使勞工從事掃艙、打撈、切割、搬運拆除木料及廢品等工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