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第 9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獲本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人,除補貼利率及積欠各該貸
款本息連續達六個月之處理,依申請補助當時規定辦理外,其餘事項應依
本辦法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