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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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署及分署除採書面審核受補助案件外,得會同相關單位派員抽查
      實際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除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以供備查外
      ,應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其查核報告列入賡續補助之依據。
      受補助案件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並應接受補助單位之監督。
      受補助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活動舞臺背景、購置設備之明顯適
      當位置標示「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字樣;執行成果報告除由本部
      函轉財政部審議,並登載於本部相關網站。
      受補助單位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形,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
      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