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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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地方政府。
(二)依其設立目的、任務、宗旨所辦事項之服務對象為特定對象及就業
      弱勢者之依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下列單位:
      1.學校。
      2.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
      3.醫療機構。
      4.社會福利機構。
    前項所定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如下,其認定方式如附件一:
(一)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象。
(二)弱勢青少年。
(三)經濟弱勢戶(含高風險家庭個案)。
(四)高齡者。
(五)新住民。
(六)犯罪被害人、人口販運被害人及性侵害被害人。
(七)經認定為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者。
(八)其他經本署或分署複審小組認定需要協助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